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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文 第五十四章黥刑的法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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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土星樱灵子注:“引过归己。所以其实,根本过错,就来自于自己。金代规定,犯有盗窃罪,且赃物在十贯以上,五十贯以下者,要处以徒刑,同时刺字于面部,赃物在五十贯以上者,要处死。元代仿照,宋c金的有关法律,对盗窃罪要予以刺字,并同时施加杖刑,刺的方法和杖的数目,有非常细致的条款,另外,对什么情况下,免刺c什么情况下已经刺过,仍要补刺等等,也有具体的规定。”

    月亮樱灵子道:“引过归己。其实这一切,本来就只是,他们自己的过错。”

    教授看着,天上的月亮,也慢慢的说道,这些过去,重要的事实,周围的学生,都仔细地听着

    明代关于,黥刑的法律,与宋元,大同异,但使用的范围,要更狭窄一些。

    洪武三十年(197)规定,谋反叛逆者的家属,及某些必须,刺字的犯人,予以刺字,其他各类犯人,一律不再用宋代,那种刺配的方法。

    另外,对于盗窃犯,初犯者,要在右臂上,刺“盗窃”二字,再犯者,刺左臂,第三次犯者,要处以绞刑。

    对于白昼抢劫,他人财物者,要在右臂上,刺“抢夺”二字,如果再犯,抢夺罪者,照例在右臂上,重刺。

    情节比较,轻微的偷摸,都无须刺字。

    明代的法律中,对免刺c补刺也有,明确的条文。

    水星樱灵子曰:“引过归己。所以我们大家,一定要记住,其实过错,根本就来源于自己。”

    便携投影仪的画面,更加清晰。

    在月光下,显示的非常完美,让大家非常,清晰地看清楚一切,大家都仔细的望着,这些事情。

    教授看着,这些画面,仔细的说道。

    清代的黥刑,主要施用于,奴婢逃跑,而且常和鞭刑并用,称为鞭刺。

    顺治十一年(1654),朝廷议准,对于逃亡的奴婢,凡是七十岁以上c十三岁以下者,要免于鞭刺。

    顺治十三年(1656)又规定,犯盗窃罪者,也要刺字。

    康熙四年(1665)规定,对逃亡的奴婢的刺字,不再刺在面部,和盗窃罪一样,都刺臂。

    第二年,又下令说,如果逃亡者,改刺臂,这样逃亡者,越来越多,无法稽查,因此仍旧,改为刺面。

    康熙十二年(167)诏令,凡是七十岁以上,十五岁以下的逃亡者要,免于鞭刺,如果是夫带妻逃c或父带女逃c或子带母妹逃者,妇女免于鞭刺,如果是妇女单独逃亡者,不能免除。

    这样的规定,说明清代,奴婢的处境悲惨,而且逃亡现象严重,同时说明统治者,对逃亡者的镇压,也非常严厉。

    金星樱灵子云:“引过归己。这一定就是,古代皇帝的错误。纵观各代,实行黥刑的历史,古时刀刻法的黥面,变为宋c元c明c清的刺字,其残酷的程度,应该说是在逐渐减弱。”

    火星樱灵子亦云:“引过归己。这些过错,让人感到非常痛苦,黥刑作为,一种刑罚制度,同人类的刺面纹身的习俗,有密切的关系。世界上各民族,在人类社会的早期,大都有刺面纹身的历史,具体做法,是用刀刻或针刺皮肉,和刑罚的黥面一样,也必然有疼痛的感觉,因而它也具有,一定的野蛮性和残酷性。产生刺面纹身现象的社会因素,和人类的心理因素比较复杂,主要的是由于,原始的自我美化意识和图腾崇拜意识的作用,刺面纹身者,所雕刺的内容主要是,人们喜爱的象征美丽c勇敢或吉祥的文字和图象。黥面之刑,是将刺面纹身的残酷性的一面,加以发展,用作惩罚,罪人的手段,它给罪人身体,留下的是表示耻辱的标记,既给犯罪者,造成精神的压力,也对其他人,起着警戒和震慑的作用。黥刑和刺面纹身的目的,虽然不同,但它们都是人类社会,早期阶段,共同的社会文化,心态的反映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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